國人參加10/8以後出發至客觀風險解除前,前往以色列旅遊地點行經加薩地區之旅行團,原則上請雙方(旅行業與旅客)協議延後,如旅客仍欲取消行程解除契約,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(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),即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,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,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,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。

至於前往以色列加薩地區以外之景點區域,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(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),即出發前,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,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安全之虞者,得解除契約。旅行社除得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,及已付之必要費用外,並得向旅客收取不超過5%旅遊費用作為補償。

 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此取消國外旅遊行程,衍生退費爭議,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(地址:台北市民權東路2段9號5樓,電話:02-25995088)申訴調處。

國人在以色列如果遇到急難或緊急事故,請撥打我國駐以色列代表處急難救助電話:+972-544-275-204;或撥打外交部「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」:+886-800-085-095,以獲得及時協助。